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腾空 再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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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文审(2012年12号)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石住房〔2012]73号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腾空
再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局、房管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石住房〔2012]73号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腾空
再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29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实施办法》,现予公布实施,望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2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的原则
1998年12月15日以后腾空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再按房改成本价审批出售,一律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出售时坚持“先评审、后出售”的原则。
二、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的范围和购买对象
腾空再售的范围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1998年12月15日以后腾空的已购公有住房。
购房对象为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及现住户。
三、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的价格及计算公式
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的价格,统一执行市政府公布的相应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012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
(一)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结构、设施、建造年代、层次、朝向、及所在地段、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评审确定。
(二)年折旧率为2%,折旧年限截止到申报出售当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折。
(三)计算公式。实际售价=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1-年折旧率×使用年限)×层次调节系数×(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四)购房面积的计算及面积控制标准。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其面积包含公摊面积在内的总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
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仍按“冀政房改(1996)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计价,市场价格可由指定委托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单位也可在每平方米实际售价的基础上再增加20%计算收取。
(五)最低限价。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时执行最低限价,每建筑平方米不得低于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平均价格。
(六)增值计算。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的要计算增值,增值按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时的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及有关折扣系数,与当年购房时的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及有关折扣系数的差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腾空再售的总房价=腾空再售时的房改成本价(标准价)×(1-2%×使用年限)×层次系数×(1-结构、质量、环境、地段、朝向等系数之和)×购房的计价面积
2、原购买的总房价=原购买时的房改成本价(标准价)×(1-2%×使用年限)×层次系数×(1-结构、质量、环境、地段、朝向等系数之和)×购房的计算面积
3、增值总额=(腾空再售的总房价-原购买的总房价)×个人产权比例
4、退款总额=增值总额+原购房实付款
公式中有关结构、地段等系数,仍比照售房当年价格评审通知书出具的各项参数计算。
四、申办程序
(一)申报。售房单位向市住房局提交售房申请一式八份:附已购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售后维修管理办法;职代会决议。同时提交公产房屋所有权证(或原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评审。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指定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现场勘评,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对价格评估报告确认后,出具价格评审确认报告。
(三)审批。市住房局根据售房申请及价格评审确认报告,签发“已购公有住房再售许可证”。
(四)房产交易。售房单位持“已购公有住房再售许可证”到石家庄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个人购房价格凭证、购房协议、维修基金交纳、完税、缴费等交易手续。
腾空再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住户已缴纳个人维修基金的,在办理交易过户时,随住房一并转移。
(五)权属登记。售房单位持“已购公有住房再售许可证”、购房协议书和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到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办理公产注销、权属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书注记“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五、收费标准
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的,其评估、交易、权属登记、契税等收费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标准执行。
六、售房款的管理和使用
单位售房款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仍按石住房(2011)5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职工现住的1999年底前分配的公有住房,单位同意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有效期自2012年3月24日始至2017年3月23日止。
附:石家庄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再次出售的暂行办法
主题词:已购公房 腾空再售 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
(共印50份)
石家庄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再次出售的暂行办法
为规范购买公有住房后的再售、再购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再次出售的暂行办法
一、职工购房后退售、再售的原则与范围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退售和再售,是指我市房改以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后,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化、人口增减等原因,需把原购买的住房退售给售房单位,再按房改的有关政策重新购买的住房。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进入市场出售的,要按照房产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售房收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其职工今后的住房,工作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负责解决,由本人直接到房产市场购买或承租。
二、退售住房的房款计算及办理程序
(一)退售房款的计算。
1、产权比例的计算
按购房当年标准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购房户所拥有的产权比例:标准价÷成本价×100%
附产权比例表:
时 间 (年) |
价格(元/平方米) | 产权比例(%) | ||
标准价 | 成本价 | 购房户 | 售房单位 | |
1989 | 170 | 409 | 41.6 | 58.4 |
1990 | 170 | 443 | 38.4 | 61.6 |
1991 | 170 | 477 | 35.6 | 64.4 |
1992 | 230 | 559 | 41.1 | 58.9 |
1993 | 270 | 628 | 43 | 57 |
1995 | 512 | 805 | 63.6 | 36.4 |
1996 | 512 | 805 | 63.6 | 36.4 |
1997 | 612 | 905 | 67.6 | 32.4 |
1997.5.9 | 187 | 443 | 42.2 | 57.8 |
购房当年标准价×(1-年折旧率×竣工使用年限)×层次系数×(1-朝向等系数之和)×购房建筑面积(不包括各种优惠折扣)
3、退售时的住房按现年标准价重置计算
现年标准价×(1-年折旧率×竣工使用年限)×层次系数×(1-朝向等系数之和)×购房建筑面积(不包括各种优惠折扣)
公式中“朝向等系数之和”可按售房当年“评估价格通知书”(1993年前)或“评估价格通知书”(1995年后)上所出具的数据计算。
4、退售房屋增值总额的计算
按现年售房价格计算出的房价总额-当年购房的应付款=退售房屋的自然增值总额。
5、退房户和单位所得增值款的计算:自然增值总额×购房当年个人所占产权比例=退房户应得增值款。
6、退售房款的计算:退房户应得的增值款+购房当年实付款=单位应付职工的退售房款。
(二)退售的住房,单位再次向职工出售时的办理程序。
1、将职工退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统一收取后,填写《再次出售申报表》,并同时向市住房局提交请示文件一式八份,文件内应有房屋座落、面积、套数、使用年代、始售时间、再售原因等内容。
2、经市住房局审核请示文件、原住户房产证和原售房时评估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并依据现年标准价评审后,签发《价格评审通知书》和《再次出售许可证》。
3、单位持《价格评审通知书》和《再售许可证》,并按照现年价格计算公式与折扣方法,计算其实际售价,并在估价、交易部门逐项填表,经审核后再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解释。